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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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2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曾彥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5,159元,及自民國112年11
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.41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.941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1.882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
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查債務人曾彥豪於民國109年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
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4
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.41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
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
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
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
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
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
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
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75,159
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
負全數清償之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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