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債 務 人 吳嘉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3,95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吳嘉裕前於民國111年01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
以下同)61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
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
積欠聲請人407,790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07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3.68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11月08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
㈡債務人吳嘉裕前於民國111年09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
以下同)10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
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
積欠聲請人86,163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05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3.89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11月0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12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7790元 吳嘉裕 自民國112年10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3.68 002 新臺幣86163元 自民國112年10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3.89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7790元 吳嘉裕 自民國112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86163元 自民國112年11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