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2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蔡竣宇即蔡文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,703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
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蔡竣宇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
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
清償,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實有督促履
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