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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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債 務 人 王塏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,578元,及自民國112年5月
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41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王塏証前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
下同)15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
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
欠聲請人33,578元,及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15.41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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