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張子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5,06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
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
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
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
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
之個人信貸、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路
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
先敘明。
㈡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二筆信用
貸款,聲請人分別於⒈112年3月7日撥付信用貸款50萬元整
予相對人,貸款期間七年(84期),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
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7.55%計算之利息【
現為9.13%】;⒉112年7月5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
款3萬元整予相對人,貸款期間三年(36期),貸款利率係
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7.47%計
算之利息【現為9.05%】。上開二筆借款均自聲請人實際
撥款日(動用日)起,按月還款;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
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
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
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、帳戶
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九條)。
㈢據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可知,聲請人有依契約撥款交付予相
對人;再據帳戶動用型循環信貸動用/還款明細查詢及透
支額度繳款明細查詢可知,相對人確有借款動用並繳付系
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息。
㈣相對人對前開二筆借款分別自112年12月7日、113年1月22
日起即未履約繳款,經聲請人屢次催索,相對人仍未還款
,依約定書之約定,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,相對人之債務
已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16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5068元 張子森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.13 自民國112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956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.13計算之利息。 002 新臺幣30000元 張子森 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1月2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.05 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86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.05計算之利息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