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李宥葶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志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許志義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經查,票據號碼:CH497229號本票金額經塗改,為無效票據
,故請提出本案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53,780元之債權
釋明文件。
三、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
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,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
量為「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,向債權人
給付新臺幣53,780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