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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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郭宜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,39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郭宜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國113年01月07日止累計40,397元正未給付,其中40,041元
為消費款;356元為利息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1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06元 郭宜萱 自民國113年0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5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5435元 自民國113年0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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