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2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代 理 人 林芊亨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丞實工程有限公司、陳禹丞間請求
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查依聲請狀所附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7條,
兩造約定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
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.575%機動利息。又授信約定
書第3條按基準利率(季調)加年利率3.5%,係以授信契據未
約定利率為前提,本件已有約定利率,顯不適用該約款。故
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利率,並提出起息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
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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