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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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2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游詩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,63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游詩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國113年1月7日止累計24,634元正未給付,其中22,192元為
消費款;1,242元為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2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43元 游詩恩 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5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049元 游詩恩 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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