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乙○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乙○○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
欄不可省略),並重新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。
二、經查,債務人乙○○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,為未成年人,
惟聲請狀所附會員合約書僅有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父楊子
霆之簽章,故請提出與債務人成立會員合約書經其另一法定
代理人即債務人之母湯淑君之允許、承認上開合約書之釋明
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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