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7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王思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3,41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王思樺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5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1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8月10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4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6日止累計417,618
元正未給付,其中409,118元為本金;8,500元為利息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王思樺於民國110年5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0年5月3日起至民國117年5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
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6日止累計315,798元正
未給付,其中314,320元為本金;1,478元為利息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
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7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9118元 王思樺 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4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14320元 王思樺 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6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