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歐陽靜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0,35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歐陽靜慧於民國112年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4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2月13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6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6日止累計331,933
元正未給付,其中319,279元為本金;11,361元為利息;1,2
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歐陽靜慧於民國112年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97,490元
,約定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2月13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7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6日止累計278,423
元正未給付,其中276,477元為本金;1,946元為利息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
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8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9279元 歐陽靜慧 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.6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6477元 歐陽靜慧 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.74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