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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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3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勝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,753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
66,023元,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2日、105年4月2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
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
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債務人領用
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
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
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
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3年1月21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
幣69,753元,及其中本金66,023元未按期繳付。
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1日止,帳款尚餘69,753元及其中
本金66,02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
用未給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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