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上列聲請人與林玉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-000000專案補貼款
新臺幣16,21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(經查,聲請狀所附釋明文
件上開門號之專案補貼款最多僅得收取新臺幣13,600元);
及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-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
幣15,86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(經查,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上
開門號之專案補貼款最多僅得收取新臺幣15,600元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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