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林艾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0,24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艾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0元,約
定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
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
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累計28,646元正
未給付,其中28,097元為本金;549元為利息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
息。
㈡債務人林艾於民國111年10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640,000元,約
定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
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累計616,486元正未
給付,其中590,965元為本金;25,521元為利息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
利息。
㈢債務人林艾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
定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
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累計111,413元正未
給付,其中111,316元為本金;97元為利息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
。
㈣債務人林艾於民國111年5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
定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
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
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累計123,704元正未給
付,其中122,896元為本金;808元為利息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3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097元 林艾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1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90965元 林艾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1316元 林艾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22896元 林艾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