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林安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,19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林安妮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1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計121,198
元正未給付,其中107,936元為本金;13,262元為利息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4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936元 林安妮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6計算之利息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