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張晏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2,55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張晏修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3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15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
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計299,704元正
未給付,其中293,185元為本金;6,019元為利息;50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張晏修於民國110年7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24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民國117年7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
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計192,855元正未
給付,其中185,924元為本金;6,138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4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3185元 張晏修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85924元 張晏修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6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