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上列聲請人與吳方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金管會民國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函,
就信用卡違約金收取規範,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
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,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
金時,應依下列事項辦理:(一)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
收,及符合衡平原則。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。(
四)持卡人「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」逾新臺幣1,000元者,發
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、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
臺幣300元、400元及500元。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
本令不符者,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。故依上開規定
,本件信用卡違約金之請求,於100年3月31日以前可依約定
條款收取,惟自100年4月1日以後應受上開規範之限制,故
請具狀更正違約金請求之聲明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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