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
吳禹萳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屏東縣麟洛鄉田心社區發展協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屏東縣麟洛鄉田心社區發展協會於主管機關之
最新設立登記資料,及陳報其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法定代理
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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