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黃靜茹
上列聲請人與陳文凱、李春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聲請狀所附貸款契約書第11條,兩造約定乙方依第(八)
款事由行使加速條款時,應事先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
甲方後,始生減少本貸款之額度或縮短本貸款期限或四維全
部到期之效力:(八)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
時,故請提出已對債務人陳文凱、李春蘭之最新戶籍地址「
屏東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街000號五樓之2」為債權催告通知,並提
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(如信件被退回,請提出
信封封面影本,需可看出退件原因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