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紀宥希
上列聲請人與李旻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408,000元之債權釋明文
件及計算式。(經查,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無從得
知對話相對人為李旻鴻)(請將各筆借款日期、金額、約定
清償日、是否部分清償等逐一列計,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
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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