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59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陳品臻
上列聲請人與潘昭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「屏東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0巷00
號」為債權讓與通知,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
本(如信件被退回,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,需可看出退件原
因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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