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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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11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債 務 人 周辛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,22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周辛如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
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同
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3年2月4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款:
⒈消費本金:49,912元整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。⒉依銀
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
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利
息計算:2,012元整 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⒊逾期費用:
300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
條第1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
債務視為到期。
㈡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61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912元 周辛如 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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