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6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林能輝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云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本件起息日究係支付命令送達翌日,或民國111年1月
14日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陳稱相對人向其借款新台幣(下同)100萬元,
惟觀諸聲請狀所附相對人簽立之借據係記載:相對人因其兄
長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……,與聲請人所陳並不相同。又聲
請狀所附票據號碼CH298049號本票1紙,到期日為120年12月
31日,尚未屆至,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100萬元及其
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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