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6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林能輝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云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查,兩造約定每月(期)清償本息新台幣15,226元,共120
期,故請陳明契約起訖日(即相對人應自何時開始清償、最
後一期清償日期)、相對人已清償期數及本金已屆清償期未
清償數額,或提出兩造約定一期未給付,視為全部到期之釋
明文件。
二、請提出得自民國112年1月14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。
三、若相對人已清償部分本金,則請提出得以新台幣100萬元計
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,或更正請求之本金數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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