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7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○○、丙○○之父、甲○○○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丙○○、丙○○之父、甲○○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不可省略),並陳報相對人丙○○父及母之完整姓名、住
所。
二、經查,丙○○之父母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離婚,並約定由其
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,故請提出得向甲○○○○請求
給付之依據。
三、請提出丙○○加入詐諞集團擔任車手,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收
受聲請人交付之新台幣130萬元詐騙款項之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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