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9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黃彥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,84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8年8月29日向
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5.51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逾期
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
款26,35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9年3月25日向
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1.42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逾期
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
款22,49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019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350元 黃彥文 自民國112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率百分之15.51 002 新臺幣22498元 自民國112年9月25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率百分之11.42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350元 黃彥文 暨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22498元 暨自民國112年9月26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