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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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債 務 人 黃鶯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205元,及自民國101年05月
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71計算之
利息,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
5計算之利息,暨自101年0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一期
當月收取300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,連續逾期三
期當月計收5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
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黃鶯玲於民國94年1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
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
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
付帳款予聲請人。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205元整及自民國101
年05月13日自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
9.71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300元
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
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。[自
民國104年9月1日起,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,均
以年息百分之15(日息萬分之4.1)計收至清償日止。]
㈡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計新
臺幣1205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,另應
給付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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