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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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債 務 人 林佳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,009元,及其中新臺幣37,1
00元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
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佳蓉 於111年05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
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
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
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
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
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林佳蓉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37,100元,但於111
年12月0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
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41,009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無
力繳款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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