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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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2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債 務 人 王凱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,96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王凱民於112年2月1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
契約書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,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
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計息。債務人未依約還款,迄
今尚積欠本金、利息及延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
算說明如附表。
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聲請人依本契約貳、其他約定事項
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
應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023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498元 王凱民 自民國112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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