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7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7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丙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甲○○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查,債務人甲○○○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,電信契約簽訂
日期為105年8月16日,當時債務人尚未成年,聲請狀所附電
信契約僅有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母吳秀珍之簽章,故請提
出與債務人成立電信契約經其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父
蘇春水之允許、承認,或債務人本人於成年後(109年3月19
日)承認上開契約之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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