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02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郭靜慧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嘉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聲請之本票1紙(票據號碼:CH0000000),票載發票日之
年份經改寫,惟改寫處未經發票人簽名或蓋章,依上開之說
明,不生改寫效力,發票人應依改寫前文義負票據責任。然
系爭本票改寫前發票日「年」部分之記載無法辨識,依據票
載內容,顯然欠缺完整之發票日期所須具備之年度、月份、
日期三者,故系爭本票堪認為無效票。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
人給付新台幣105,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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