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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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代 理 人 盧炳憲
債 務 人 王慶豊即王林美好之繼承人
王淑華即王林美好之繼承人
王淑茹即王林美好之繼承人
王淑鈴即王林美好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林美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2,070元,及自民國98年2月18日起至104年8月
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另自104年9月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
承被繼承人王林美好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
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訴
為不合法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
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。本件
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萬進、王慶豊、王淑華、王淑茹、王
淑鈴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務人王萬進於民國99年2月21日死
亡,而無當事人能力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。
是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王萬進給付之部分,於
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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