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52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王朝慶即勝綱工程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報右實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。
二、請提出支票號碼IE0000000號、IE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
單。
三、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已送達相對人之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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