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5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5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琉球區漁會
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雅玲、債務人張揚傑間請求發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是否主張相對人連帶給付,如是,請更正請求標的及
數量為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『連帶』給付新台幣450萬元,及
自民國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12月1日止,按週年利率1.79%
計算之利息,另自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3.5024%計算之利息,並『連帶』賠償程序新台幣500元。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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