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4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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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40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鄭舜鴻
債 務 人 林合喜即吳素芬之繼承人
林美君即吳素芬之繼承人
林美足即吳素芬之繼承人
林美杏即吳素芬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素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379,810元,及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4
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
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。
二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素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48,264元,及其中新臺幣30,000元部分,自民國
95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素芬之遺產
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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