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50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
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馬瑞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馬瑞華之身分證明文件(資料請勿遮隱)。
二、經查,聲請狀所附住診費用收據金額僅新台幣1,000元,故
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2,8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