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5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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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5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代 理 人 陳慧玉
債 務 人 吳家豪即吳國鐘之繼承人
吳鈴玉即吳國鐘之繼承人
吳家鳴即吳國鐘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22,679元,及自民國98年2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
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04
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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