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6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62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葉紹明
債 務 人 鄭凰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,074元,及自民國95年9月5
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
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
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,679元,及自95年9月28日
起至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.5計算之利息,
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
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,718元,及自95年9月28日
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88計算之利息
,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7,484元,及自95年9月5日
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.52計算之利息
,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。
五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,234元,及自95年9月28日
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另
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
利息。
六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2,716元,及自95年4月24日
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另
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八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九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