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8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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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84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賴奕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,8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
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
0160540號函,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,並以確認
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、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,
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,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
,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,合先敘明。
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
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,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
,現積欠新臺幣(下同)51,800元整,其中已到期本金49,3
22元整(已到期之本金49,32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
),應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;
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,478元、違約金雜費計0元、分期手續
費未清償餘額0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058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322元 賴奕璇 自民國112 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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