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0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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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0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郭真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,610元,及其中新臺幣74,1
52元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4.99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郭真綸於90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
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
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
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迄112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6,610元整未為清償(消
費款74,152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858元整及違約金600元整
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
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
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74,152元自112年12
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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