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1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1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黃綵蓁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董卉庭、賴沛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。
三、按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,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效
,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。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及數
量為「債務人董卉庭、賴沛煜應連帶向債務人給付新台幣30
萬元,及自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16計算之利息,暨每100元每日0.2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」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