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8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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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8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吳定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,188元,及其中新臺幣49,5
87元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10.75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9月9日、112年3月17日開始與
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
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
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
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
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
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
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17日止,帳款尚餘53,188元,及其中
本金49,587元未按期繳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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