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1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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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1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債 務 人 吳昌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0,48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吳昌益於109年7月16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
款契約書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,債務人在其於聲請
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計息。債務人未依約還款,
迄今尚積欠本金、利息及延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
計算說明如下:⒈本金債權:新臺幣307,537元整。⒉依本契
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
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延滯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
止,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,947元整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081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7537元 吳昌益 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3.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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