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8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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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8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劉志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7,456元,及自民國112年10
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53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.753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1.506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
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劉志堅於民國108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20,
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4期
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.53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應
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分
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
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
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
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定全
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37,456元整
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
數清償之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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