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8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89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洪滄梧
上列聲請人與阮榮昇即阮華南即阮劉桃之繼承人等4人間請求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人於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之請求原因事實及事實主張,
被繼承人阮華南於民國84年及85年間向其借款新臺幣(下同
)40萬、20萬元,約定清償期限為85年3月19日及同年7月30
日,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,及本金每百元每逾1日
加徵1角之遲延清償期限違約金。惟查債權人已取得本院87
年度票字第2981號(經換發本院86年執字第6959號債權憑證
)之執行名義,故關於本金及利息部分,請具狀陳明本件重
複聲請之原因。
二、又關於違約金部分,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,原借款人係被繼
承人阮華南,請釋明本件得請求阮榮昇、阮榮政、阮瑋珠及
阮瑋英即阮華南之繼承人以其固有財產給付之依據為何?或
更正請求之聲明為「...於繼承被繼承人阮華南之遺產範圍
內連帶給付...」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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