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3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32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惠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得請求以本金新台幣32,358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
件,或更正本金為新台幣30,858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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