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3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3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杜承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2,131元,及自民國112年11
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82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
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民國111年2月21日向債
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82%計算,債務
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債權人借款112,13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