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陳詩堃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詩堃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,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詩堃發支付命令,經本
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
及提出陳詩堃之最新戶籍謄本,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7日收受
前項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
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是
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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