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4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4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温卓勳
上列聲請人與楊惟庭即楊惟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兩造簽立之約定書僅約定「甲方(即債務人)負擔部分『
稅金、月付金、罰單、停車費、ETC』...」,惟就汽車維修
費用並未約定由何人負擔,惠請請提出並釋明本件得向債務
人請求給付維修費用新臺幣42,855元之依據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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